买楼应选择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中介

        案例:今年初,彭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是某中介公司经纪的王小姐,遂委托其寻找合适物业。经多次看楼后彭先生选中一物业,经与业主及王小姐协商,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王小姐在合同中介公司盖章处填了某中介公司的名称,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彭先生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必须盖中介公司的公章,但王小姐称经理不在公司,拿不到公司印章,始终没有在合同上盖公司公章;彭先生心想王小姐是朋友介绍的应该不会有问题,就没再深究。合同签订后,彭先生向业主支付了1万元定金,向王小姐支付1000元中介费,王小姐向彭先生出具了一张没有盖中介公司公章的中介费收据。

一个月后,彭先生发现物业的实际楼龄与王小姐介绍的不符,以及由于该物业尚未取得房产证暂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彭先生很愤怒,遂到合同上署名的中介公司处,要求中介公司解除买卖合同,退还所交的1000元中介费并代其向业主要回定金。中介公司调查后告知彭先生,王小姐在促成他和业主签订合同前已经被该公司解雇多月,她与业主及王小姐并不是在公司经营场地签订合同,公司亦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彭先生的案件与该公司无关,建议彭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王小姐的责任。

书面合同的订立必须经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案例中,由于三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仅是由王小姐填上中介公司的名称而未盖公章,因而中介公司对该合同的订立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中有关中介方面的民事责任应由王小姐承担,同时王小姐以个人名义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并收取中介费用已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行政责任。

我们提醒市民,在选择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时,要选择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公司。首先,要查实中介公司是否具备“两证”,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市房管局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其次,经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切不可与无执业证人员或执业证过期人员私下交易或签约;第三,与中介公司签署各类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时,应仔细检查所签文件是否加盖了中介公司公章,如发现没有,应拒绝签约。第四,购房者支付中介费后,中介公司应开具加盖公章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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