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忠实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真实情况或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二是不得对订立契约实施不利影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三是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2)  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提供有关成交机会和信息,促使合同的订立。
3)  其他义务。居间为一种商事活动,居间人除负有上述义务外,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他约定义务,如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的义务。

2、  居间人的权利
1)  有获得佣金的权利。
2)  有权要求得到费用补偿。居间人寻找或报告订约机会,介绍委托人订立合同,从中斡旋,可能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居间合同中约定,即使交易不成居间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偿一些实际支出费用。

3、  委托人的义务
1)  明确交代委托事项,以便居间人能正确、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
2)  给付佣金。佣金的数额、给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应视合同为有偿合同,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或依国家规定或遵循商事习惯。习惯上,佣金应于委托人与相对人成交之后支付。

4、  委托人的权利
1)  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和要求为委托人寻找订立合同的机会。如果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的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  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委托人有权就居间人的违约行要求赔偿其损失,并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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